2021年2月26日,嘉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济宁市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一辆铲车擅自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视频等资料为证。 经查,济宁市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防治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5000元的罚款: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 随着嘉祥县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地和企业内部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众多。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60辆国四排放标准的卡车,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使用监管,对嘉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处罚程序,该公司将对其擅自拆除污染物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希望该案能对嘉祥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起到警示作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必须履行起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义务,严格落实《大气法》以及省市大气条例等法律规定,严格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环保管理,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和绿水青山。 ■?相关链接
本案中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常见的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装载机、起重机、挖掘机、割草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等。 【来源:金乡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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